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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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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並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基金之補助;其受撤銷者,並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二、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節重大。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八條之文書提出、報告、實地勘查或查核。
四、未依原申請目的、申請書表或計畫之內容執行補助案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