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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基礎設施之條件,以符合產品要求,並避免產品混淆及其處理失序。
前項設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工作空間及相關設施。
二、硬體及軟體之製程設備。
三、運輸、通訊、資訊系統或其他支援服務。
前項設施維護足以影響產品品質者,製造業者應訂定其維護內容及實施頻率,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工作環境管制、監控及量測所用設備之維護,準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