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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為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
二、與試驗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試驗委託者有聘僱關係。
四、其他經審查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