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2: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全文 22 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