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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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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支付指定機構之嚴重病人強制治療費用,其申報、暫付、核付及申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專業機關(構),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