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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投資人於每一工程單元竣工辦理驗收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將驗收
結果及紀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存查。
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不參與驗收,但必要時得隨時派員到場瞭解工作
之進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