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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便利國民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國防部、內
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就適合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之區域
,劃定範圍並公告之。
前項公告區域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得經公告後,暫停或停止開
放。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之活動種類及分區、時段,由該管管理機關視海域生態
及活動安全必要上之考慮,分別規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