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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航空器在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不論是否位於機場交通地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意機場相關航情,以免發生碰撞。
二、與其他航空器所飛航之機場航線不一致者,應避讓之。
三、當進場降落時或起飛後一律向左轉彎,但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
四、除因安全、跑道配置或空中交通顧慮而決定一較佳之不同方向外,均應逆風起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