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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非經參與飛航之所有機長事先安排,航空器不得編隊飛航。管制空域內之編隊飛航應遵守航管單位之限制,包括:
一、編隊飛航之航行及位置報告視同單機作業。
二、編隊飛航時,各航空器間之隔離由編隊領隊及編隊內其他航空器機長負責,包括航空器加入及脫離編隊之活動期間。
三、編隊內各航空器距領隊之距離前後左右應不超過一浬及上下一百呎之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