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1 23: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應記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