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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性或有害性,指船員從事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船員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