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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5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