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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依本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本辦法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