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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號誌裝置主要部分之定期檢查期限規定如下:
一、閉塞裝置、號誌機、機械聯鎖裝置,彈簧轉轍器,軌道電路裝置,各式電源裝置及各式電池每一個月至少施行一次。
二、轉轍裝置,閘柄集中裝置,鐵管裝置及平交道防護裝置,每二個月至少施行一次。
三、電氣聯鎖裝置,各種號誌標誌及號訊裝置,每三個月至少施行一次。
四、中央號誌控制、繼電器、電纜每年至少施行一次。
五、其他號誌裝置之檢查、依其構造情形比照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