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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