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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結束後十日內,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說明單送達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十日內填妥實際取用水量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逾期未送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其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記載之引用水量為實際取用水量。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說明單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