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8: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下列人員得免術科測驗:
一、國際技能競賽配管職類前三名或獲得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承裝技工考驗者。
二、全國技能競賽配管職類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承裝技工考驗者。
三、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配管職類前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承裝技工考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