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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之方式,先由水權人相互協議;協議成立者,應由水權人聯名將協議結果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