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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複測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就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申請複測。
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確認後,應由申請者送樣至指定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