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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
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