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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當事人對於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拒絕其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
,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
理。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二、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
。
三、請求之事實及理由。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之請求時,得限期命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提出
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