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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對象),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繳交國庫。
受補助對象,應於該補助活動結束後,繳交完整品牌補助書面報告,並配合提供成果經驗分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