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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其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有中類以上變更或投資計畫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投
資計畫完成期限屆滿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或展延。但全程投資計
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且應於投資計畫完成後,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
完成證明。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定前項產品、勞務變更或計畫展延時,應副知受理核發
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