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8: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依下列行為辦理
重整:
一、檢驗、測試。
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切割。
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
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