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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司申請適用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之支
出,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
請,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費用發生年度始向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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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