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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工業區於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停
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建築之申請;已核准設立之
工廠尚未開始建廠者,其建廠計畫,應經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進
行。
前項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暨工廠建築申請期限,不得逾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