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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代表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