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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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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其種類如下: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重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金屬疊氮化合物。
九、硝酸胍。
十、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十一、倍羰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