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1: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經核准登記之煤氣事業,於按照計畫進度完成各項設施後,應報請地方主
管機關檢查合格,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始得開始營
業。
經營煤氣事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