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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礦業權者變更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簽證之技師。
二、採礦工程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停止承辦特定礦業權之簽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