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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任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核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文稿代行判發,並督導秘書室有關業務及內外工作之聯繫協調。
組長及室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督導所屬,處理各該組室業務。
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公務。
技正、技士、分析師、管理師及助理管理師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公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