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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請本部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本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