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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
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