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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
務部,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