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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受傷、罹病或受感訓處分
人在所,其貧困家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前項所定貧困家屬,以受感訓處分人同一戶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限;
所稱難以維生,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
致生活陷入困難者。
第一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