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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感訓處所禁止送入飲食類。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與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
應交其本人收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