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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辦機關有為執行民間參與文化設施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委託其他機關(構)為接管人。
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