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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運動產業業者而符合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為
候選表揚對象:
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產業競爭力提昇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
二、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建立而有具
體成效或貢獻。
三、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升運動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
質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運動產業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運動產業推廣活動,對運動
產業發展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