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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訴人向特殊教育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