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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三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27 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該增置教師得免除課務,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調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作業。
二、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輔導團相關業務。
四、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