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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
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
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
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