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4: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得組成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其餘委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熟悉教育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
士聘(派)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