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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合作
契約書並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