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16: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教師兼
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實驗研究工作,學校
得依規定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減少授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
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放寬兼代課時
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