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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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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原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移轉本中心之繼續任用人員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人員,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並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辦理程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