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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組主任五人,編纂一人至三人,編輯六人至十
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
職等;幹事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六職等
;書記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