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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應報本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