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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由他業兼營或兼營他事業者,應訂定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
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
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
之行為等防範之控制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