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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
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