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6: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不得超過十七人,監察人不得超過五人。但因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或任期屆滿之改選(派),均應報本部備查,始得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